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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2 发布者: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闽教学〔2015〕37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23〕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22—2023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评审、报送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条件

详见附件1.2.3。

二、奖励标准名额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2022—2023学年全校名额共50名(其中定额43名、送教育厅差额评审7名);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2022—2023学年全校名额共926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2023年全校名额共26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2023年全校名额共176名。

三、评选程序

(一)本科国家奖学金

1.学生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评审方式。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应于2023年9月17日下午5点前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评审答辩记录表》、荣誉证书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封面、目录、正文首页)复印件、由教务部门出具的参评学年学生成绩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份,所有支撑材料需学院专职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线上填写要求学校另行通知。

2.学院初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初评,提出本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学院排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同时于2023年9月26日下午5点前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参加学院互审工作,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必须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如有问题,后果自负。

3.学校评审委员会差额评审、公示。

4.报送教育厅评审。

(二)本科生励志奖学金

1.学生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评审方式。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于2023年9月17日下午5点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A4纸);线上填写要求另行通知。

2.学院初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初评,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须按学院排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同时于2023年9月26日下午5点前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参加学院互审工作,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必须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3.学校评审、公示。

4.报送教育厅评审。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学生申请。

申请人应于2023年9月17日下午5点前向专业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同时交验发表论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各单位审核,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基层单位行政公章)。参评支撑材料有效日期截止为2023年9月17日下午5点。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理由”应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实践成果、个人表现四方面简要阐述。“推荐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二级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与公示。

各二级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基层单位排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2023年9月26日下午5点前,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按推荐顺序统一整理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参加学院互审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各表格结构,表格所填内容亦不得涂改。

3.学校评审与公示。

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二级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名单和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1.各学院要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报校级评审机构。

2.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参评学生获奖情况要以2022—2023学年中所获得的奖项为准,其他学年所获奖项仅作参考,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设立的荣誉最高的国家级奖项,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体现广大优秀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4.各学院按照分配的候选名额,组织公开、差额答辩,并填写答辩记录表;并经本单位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投票表决产生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并排序。

5.统一使用学校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其他版本均不能使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统一使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张,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本人申请理由、推荐理由、院(系)意见签名处,必须由相关责任人亲手签写(必须正楷);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盖章必须为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党委章。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6.国家奖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二)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1.各院系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报校级评审机构。

2.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参评学生获奖情况要以2022—2023学年中所获得的奖项为准,其他学年所获奖项仅作参考,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4.统一使用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统一使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张,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申请理由、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签名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必须为正楷);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院系意见必须加盖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党委章。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5.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由于时间紧,各学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最有效方式通知相关研究生及导师。

2.各学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应在《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核心期刊目录及相关规定2021年版(试行)的通知》(校大人〔2021〕59号)(按照此文件新增的期刊有效期从公布当年1月1日起算,删除的期刊失效期从公布次年1月1日起算)规定范围内自行制定详细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标准》,对相关专业同类别期刊进行不同层次的划分并进行公示。

3.各学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生一作和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的期刊或论文、专利等,各培养单位应制定不同评定及评分标准)并进行公示。

“2、3”两点内容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各培养单位行政公章,报送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各培养单位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时应按照此论文库及评审细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应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审原则。

4.各二级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分配的候选名额,组织公开、差额答辩,并填写答辩记录表;并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投票表决产生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

5.各二级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分配的候选名额,组织公开、差额答辩,并填写答辩记录表;由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产生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并排序。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二级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在评选时应当遵循避嫌原则,评审小组对参评学生进行讨论、答辩、投票时,应制定相应的导师回避规定。

6.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学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7.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称号,追回全部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的参评资格。凡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或答辩环节出现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评。

8.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不足一人的应在学部内进行评审,相应学部须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情况统筹评审工作。

9.参评人员论文只有录用通知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录用通知复印件或录用通知电子邮件(由二级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核实后盖基层单位行政公章)。

⑵提交期刊、会议的定稿论文(打印后个人及导师在首页手写签名)。

⑶承诺书(确保论文发表的真实性,一经查实有虚假信息的,即刻取消其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10.因过渡需要,《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大学〔2023〕22号)新增条款“在读期间获得校(院)先进个人或所在班级获得校(院)先进集体,新入学硕士研究生本科在读期间获得校(院)先进个人或所在班级获得校(院)先进集体。“在2023年校级评审过程中不作为必要条件,202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正式执行。

11.各二级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具体分配名额及最终校级推荐名单以各单位近三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率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基础,由校评审委员会统筹安排。

12.经学校资格审查结束后,如有指标空缺,另行通知补报事宜。

五、材料提交

(一)纸质材料

所有符合条件申请人成果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