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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ge of Biolog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0 发布者:

福大国资〔20233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5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政财〔20195号)等有关规定和《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大国资〔202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2年第20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319


福州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5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政财〔20195号)等有关规定和《福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福大国资〔202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决策。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重要事项的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日常审批、监督管理、向上级部门申报、组织实物处置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负责在资产处置完毕后进行财务账目调整;学校国有资产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分管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进行初审、技术鉴定、资产评估、归口申报、配合实物处置、资产账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各使用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含无偿划转,下同)、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对外捐赠:指学校将国有资产(实物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经鉴定论证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学校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资产盘点工作,要求使用单位定期梳理存量资产,对盘亏、损毁、报废的资产,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十条 学校通过无偿调拨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学校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土地、房屋,以及批量价值5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上(含5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二)车辆,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三)除本条(一)(二)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不含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国有资产报废),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以及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或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国资处负责审批。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和省机关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人按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填写相关资产处置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并附有关材料。

(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处置事项进行逐项核实,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并组织相关人员审核鉴定,审核后报国资处审批。

(三)审批。国资处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批准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四)处置。国资处收到上级批复文件或审批完成后,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按处置方式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备案、交易、统一回收、定点销毁、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完毕后,归口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处应根据批复文件、审批表,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交易、回收、移交等各类凭证,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六)备案。学校处置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处将核批文件抄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国资处根据需要可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鉴证。

第十四条 学校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学校处置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办理资产无偿调拨、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本校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申报处置。

第十六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批后移交或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学校应当成立资产清算小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专项审计,拟定处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学校内部单位和机构职能、业务调整,或者产权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进行资产移交或处置。


第四章 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无偿调拨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无偿调拨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按处置方式和类别填报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账面价值、购置日期等内容,一式四份,下同);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票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来源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或债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五)拟无偿调拨的资产情况说明;

(六)接受单位同类资产的配置状况和需求情况说明;

(七)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改革批文、资产清查资料;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出售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售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拟出售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六)出售方案,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属于无形资产的需附本行业专家的论证报告。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置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产权证明;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如是否担保、冻结、查封等);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因城市规划建设等拆迁(征收)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拆迁(征收)公告、置换补偿标准等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拟对外捐赠资产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及有关凭证;

(四)与受赠人达成的意向性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废,归口管理部门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报废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须提交由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或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六)报废专用设备的,须提交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书;

(七)报废车辆的,报省机关管理局统一处置;

(八)报废(拆除)房屋的,须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如因新建项目需要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因房屋征收拆迁的需要的,提交征收拆迁公告、补偿标准和补偿意向协议等资料;

(九)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十)其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若产生维修费用的,还应提供维修费用凭单复印件;

(十一)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损,归口管理部门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

(四)资产产权证明;

(五)损失价值清单和损失情况说明;

(六)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鉴定文件;

(七)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应提交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投资或担保(抵押)凭证;

(八)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九)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十)应进行经济鉴证的,提供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十一)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十二)造成损失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十三)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产评估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核准;由省机关管理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前3个月通过国资处向省机关管理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交易应按以下公开方式进行:

(一)出售单位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依法公开自主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二)前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出售和其他方式的资产处置,鼓励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也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交易。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学校按规定出售国有资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交易方式,并依法公开自主委托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机构等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原因的交易事项,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暂不委托有资质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校史馆留存、对外捐赠、定点回收、拍卖处置等。

(一)校史馆留存:若报废固定资产具有文史价值,经归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鉴定后交由校史馆留存,校史馆建立报废留存资产账目。

(二)对外捐赠:为支持国家公益事业,响应国家精准扶贫、赈灾政策,可将报废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申请单位须提交《福州大学报废固定资产捐赠申请审批表》和受赠单位申请函,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资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申请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受赠单位接收证明交国资处留存。

(三)定点回收: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闽机管〔201695号)的要求,统一交由省机关管理局遴选指定的单位进行定点回收处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的报废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指定的具有专业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交无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四)拍卖处置:国资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公开征集方式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库”,经批准报废的非电子废弃物,原则上由国资处在“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库”中抽取不少于5家单位作为竞价投标人,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现场公开拍卖,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国资处也可根据需要委托产权交易、拍卖、招标代理机构等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拍卖结果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无残值的,国资处可授权使用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自主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资产,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

第三十五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和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五)将已获准调拨、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

(六)未按规定委托有资质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

(七)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校办企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独立校区的二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资处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资产处置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国资处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大学报废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福大后勤〔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