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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经济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1 发布者:


福大财〔2022〕55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2022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和第1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州大学经济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2 年10月10日

福州大学经济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培训与测试服务行为,促进培训办班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保障学院测试平台良好运行,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福州大学经济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福大财〔2018 25 号)、福州大学经济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一)(福大财〔2021 3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主要对经济分配管理办法中培训费收入、测试费收入分配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培训费收入分配
第三条 培训费收入是指学校开展进修、短期培训班等业务产生的收入。
本补充规定修订的培训费收入是指学院承办的 各类 培训业务产生的收入, 不含继教院、国(境)外来校留学生的培训费收入。
第四条 学院承办的各类培训收入,其中 以公益为主面向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培训收入全额留归承办单位 ;其他培训费收入按《福州大学经济分配管理暂行 办法 》规定首先提取10%作为补充教育事业费由学校统筹使用,再按学校15%、学院85%的比例进行分配。学院留成部分的80%作为人员绩效经费、20%作为公用经费。
三、测试费收入分配
第五条 测试费收入是指 学校授权利用学校仪器设备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本补充规定中的测试费收入是指学院、科研平台中心的测试费收入,不含公共服务单位、数字中国研究院(福建)测试服务产生的收入。
第六条 学院、科研平台的测试费收入全额留归承办单位,以专项形式全部作为测试业务的运行维护经费,不得用于各类人员绩效的开支。
四、附 则
第七条 原经济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与本补充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特殊事项的,报学校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分配方案。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2022年发生的相关经济业务,具体解释工作由计划财务处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