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闽教学〔2015〕37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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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3 发布者:生工学院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闽教学〔2015〕37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22〕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21—2022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评审、报送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2021—2022年全校名额共49名(其中定额43名、送教育厅差额评审6名)。

三、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异,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参评当学年内每学期均获得校综合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排名原则上须位于本专业前10%且参评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且在参评学年“五四”表彰中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如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在30%以内的,必须符合教财函〔2019〕105号通知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方可参评。

5.同等条件下,有国家级发明专利或在全国各类权威竞赛中获得过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者予以优先考虑。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评审方式。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应于2022年9月14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评审答辩记录表》、荣誉证书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封面、目录、正文首页)复印件、由教务部门出具的参评学年学生成绩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份,所有支撑材料需学院专职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线上填写要求学校另行通知。

2.学院初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初评,提出本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学院排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全部报送)。

3.学校评审委员会差额评审、公示。

4.报送教育厅评审。

五、评审要求

1.各学院要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报校级评审机构。

2.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参评学生获奖情况要以20212022学年中所获得的奖项为准,其他学年所获奖项仅作参考,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设立的荣誉最高的国家级奖项,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体现广大优秀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4.各学院按照分配的候选名额,组织公开、差额答辩,并填写答辩记录表;并经本单位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投票表决产生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并排序。

5.统一使用学校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其他版本均不能使用),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统一使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张,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本人申请理由、推荐理由、院(系)意见签名处,必须由相关责任人亲手签写(必须正楷);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盖章必须为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党委章。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6.材料报送: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同时于2022年9月23日下午5点前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参加学院互审工作,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必须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如有问题,后果自负。

7.国家奖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并经学校认定为2021202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参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不隐瞒家庭经济变化和外来资助情况。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必须位于本专业前40%且参评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学院需出具相关证明并附支撑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评审方式。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2022年9月14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A4纸;线上填写要求另行通知。

2.学院初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结合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初评,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须按学院排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公示。

4.报送教育厅评审。

五、评审要求

1.各院系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 (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程序报校级评审机构。

2.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参评学生获奖情况要以2021—2022学年中所获得的奖项为准,其他学年所获奖项仅作参考,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申报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4.材料报送: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同时于2022年9月23日下午5点前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参加学院互审工作,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必须核实清楚,确保准确无误。

5.统一使用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6),不得更改表格的内容、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统一使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每人一份一张,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申请理由、推荐理由、院(系)意见栏签名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必须为正楷);其他内容可以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院系意见必须加盖行政公章,不得使用党委章。上报材料不予退还,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6.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学年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